擔任保安人員要求,按照《德國保安業法》的規定,保安公司經營者只能讓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從事保安業務: 一是具有為執行保安業務所需的“信賴性”。二是已接受有關執行保安業務所需的法制培訓,并且取得培訓結業證明書者。三是保安人員需年滿 19 歲且修完與保安業務相關的職業訓練課程。
(一)信賴性
信賴性這一條件,與保安業經營者的大致相同。保安業經營者需向相關當局申報,從事保安業務人員的姓名,相關當局再根據該申報,調查其信賴性;此外,保安業經營者也有義務向相關當局申報,離職、辭退保安人員的姓名。修訂后的《保安業規則》另外規定,自美國“911”恐怖襲擊事件后,凡保衛要害對象的保安人員,相關當局為審查其信賴性,各省憲法維護局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其信息。2002 年的修訂后新法規定,相關當局判定該保安人員不具信賴性時,有權命令保安業經營者禁止雇用該保安人員。而有關對該保安人員的法律措施,相關當局將收到法院及檢察院的通知。
(二)接受教育培訓
保安人員有接受教育培訓的義務, 其內容與保安業經營者大致相同。但時間上,保安人員僅需 40 小時。在法律修訂前,其為 24 小時。這些接受培訓的義務,僅限于初任保安人員時,其后如轉職到其它保安公司,則不需重新接受培訓。
(三)關于新修訂法律中培訓時間的延長
培訓時間的延長,是為了提升保安業經營者及保安人員的素質。但德國保安協會卻反對培訓時間的延長。因為主辦培訓的工商會議所,對于有關保安業務的教育,只有入門的水準, 因此無論時間如何延長,都不可能有實質的效果。德國保安協會更認為,要想提升保安業務的素質,應該改變法律上的教育培訓由工商會議所獨占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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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在上崗服務時,有一些著裝要求,想必大家也注意到了,保安平時都穿著統一的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