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保安業法》第一項規定,以保護他人生命、財產為業的人,需取得相關當局的許可。許可條件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具有經營保安業的必要的信賴性。二是具有經營保安業的必要資產或相應的保證。三是接受經營保安業所需的法制培訓,并取得培訓結業證明。
(一)信賴性
《德國保安業法》中信賴性的具體內容,在《保安業規則》上并無明確的規定。但依照該規則,相關當局可以從聯邦中央登錄局無限制地取得相關信息以及可以使用有關保衛特定對象保安人員的信息機關所存儲的信息,其中犯罪前科是首先被考察的信息。其次,被法律禁止的團體的成員,或者在被憲法法院判決違憲的政黨中有活動前科的人員,或者具有違反憲法行為的前科的人員,一般而言都將會被認定為無信賴性。這里的所謂信賴性,實際上與進行保安業務所必須的技能無關。
此外,在新修訂的《德國保安業法》中,增加了一個條項,規定法院及檢察院對于保安業經營者及保安人員采取法律措施,應通告許可保安業的相關當局。
(二)必要資產
具有必要資產之所以成為保安業經營者的要件,是因為無財產基礎的人,會被認為不適合成為保安業經營者。以科隆市為例,該市財政局即要求申請者應提供稅務局頒發的相關證照、法院的債務清單、營業用的資產證明書等(最低金額25600 歐元)。此外,還需提供其已投保的人身和財產保險證明書。
(三)接受教育培訓
《德國保安業法》的特色之一,就是保安業經營者和保安人員在從業前, 有義務接受必要保安業務教育培訓。1994年在法律上首先規定了這一義務,2001 年再次修訂,其內容如下:
1、實施培訓的主體:培訓由各地工商會議所實施。
2、培訓時間:保安業經營者的培訓時間為80 個小時。2001 年法律修訂前,則為 40 個小時。
3、培訓內容:培訓內容在《保安業規則》內,有如下的規定:(1)包含營業法及信息保護法在內的公共安全與秩序法。(2)民法。(3)包含武器處理在內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4)安全監控業務的事故預防規定。直接管理保安業務的法定代表人有接受培訓的義務。另外,有義務指導保安業務的監管者,與保安業經營者一樣,也有接受培訓的義務。(5)非常時期的處置要領和敵對狀態下包含危險回避法在內的對人處置的要領。(6)安全技術的基礎知識。
2001 年修訂的新法律,增加了信息保護法、非常時期處置要領與敵對狀況下的危險回避法。
4、培訓結業證明書
申請保安業經營許可時,需有工商會議所所頒發的教育培訓結業證明書。工商會議所對于接受培訓的人員,認為其全勤,且經過面談、提問并學習完教育內容時,應頒發證明書。此外, 并不需要依嚴格的程序通過培訓的測驗。
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文章都是粵保保安原創的。如需轉載,請注明來自www.yiyezhiqiuhr.com。
上一篇:保安公司市場監管
下一篇:保安公司跨區域經營的意義
惠州保安公司介紹,酒店保安服務所承擔的安然保衛任務范圍很廣,從管轄區域看,既包括了酒店對外營業的所有場所及外圍環境,也包括酒店內部辦公的安然;
保安在上崗服務時,有一些著裝要求,想必大家也注意到了,保安平時都穿著統一的服裝。